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