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四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人员和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不重新任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人员和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不重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