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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