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