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七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