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条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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