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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