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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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第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
第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
第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第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
第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对固体...
第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第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
第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
第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第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
第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产生、收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优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区域布局,并将固体...
第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废物、一般工...
第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
第二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等设施、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
地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将转移联单报...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实...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其...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
第三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
乡镇...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危...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详细记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依法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运输...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禁止易...
第四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依法...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加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污泥转移联...
第五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