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
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依法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