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