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处置设施。
鼓励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