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时间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记载不符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受单位不得运输或者接受。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填写电子联单。不具备条件填写电子联单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纸质联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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