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管理会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与危险货物运输品名的对接管理,协同推进本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督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监管系统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进行重点督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