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或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