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依法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