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