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违规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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