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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