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