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纳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许可和检查中。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对回收拆解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对回收拆解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