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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