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省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