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