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