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