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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