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优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区域布局,并将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