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农业废弃物的处置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设施建设的立项、用地、资金等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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