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等设施、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其选址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应当保持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已建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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