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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