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利用或者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