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将转移联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转移污泥的运输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污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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