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