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