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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