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