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