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