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对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安排应急处置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