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条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