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01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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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 第二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 第三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 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六条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者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 第八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 第九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十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条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第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 第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线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书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由作... 第十九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书、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 第二十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的,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恢复界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侵害民事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