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书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行政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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