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书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一)案由、申请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三)行政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