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