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由作出行政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