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