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的,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恢复界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