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