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六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六条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者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