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