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